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:比特币财产属性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分析
imtoken 2025年1月16日 12:11:16 imtoken官网 46
比特币开始出现并且逐渐流行起来了,这使得它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都获得了关注。其中,尤其对于比特币的非法窃取行为该如何去确定其性质,这是一个很热门并且很困难的问题。
比特币特性及犯罪衍生
比特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,也具备可控性和匿名性等。这些特性让它深受投资者喜爱,但也引发了犯罪问题,非法窃取比特币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情况。比如在一些网络交易过程中,黑客可能会找准时机窃取比特币持有者的比特币,而且持有者通常很难进行追查。同时,由于比特币不是传统货币,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,也不具备法偿性和强制性,所以对其相关犯罪性质的认定非常复杂。
比特币财产属性的国家法秩序考量
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,对比特币的法秩序要求存在差异。比如在我国,当下已明确表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。这体现出在我国整体法秩序的构建进程中,对像比特币这类的虚拟货币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。之前曾有认可比特币为虚拟商品的阶段,但是现在,个人所掌控的比特币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。
从通知看比特币财产属性演变
2013 年的《通知》是一个重要节点。它规定比特币不能在市场上当作货币流通使用。它还承认比特币在性质上是一种特定虚拟商品。在某些非金融、支付机构范围内,比特币的支配权益和交易在此时被法秩序鼓励和认可。正因如此,比特币具备了财产属性。
2017年9月后的比特币刑法属性
2017 年 9 月过后,比特币的状况发生了改变。国家的整体法秩序不承认交易平台所支配的比特币的相关权利,它不再拥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。这使得在对待与比特币相关的行为时,我们必须重新对其性质进行审视,不能再以对待传统财产的简单方式来对待它。
个人支配比特币的刑法保护区分
个人交易支配比特币需分两种情况。一是个人之间进行兑换、交易的比特币。对于此情况,要考量已明确的比特币的刑法属性,且需根据不同情况认定其非法窃取行为。因为个人比特币支配情况有差异,所以会影响相关窃取行为的性质界定,原因是其背后的法秩序认可情况不同。
非法窃取比特币的不同情形认定
非法窃取比特币的行为,依据手段和支配主体的差异,存在三种需判定的情形。2017 年 9 月之前,若交易平台支配的比特币,既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,又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属性,那么就会同时构成盗窃罪(达到数额较大)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,在此情况下,按照想象竞合犯“择一重罪”的原则来处理。2017 年 9 月之后,比如行为人入侵交易平台计算机系统获取比特币并出售获利,倘若未破坏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转,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。
比特币相关犯罪行为的定性为何会如此复杂?普通大众要通过怎样的方式,才能做到合法合规地使用和对待比特币?